南昌航空大学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处理办法
院科字(1989)第132号
2007年12月修订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以及责令赔偿损失,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赔偿目的主要是补偿国家损失和教育全体人员爱护国家财产并提高责任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赔偿制度是思想教育和维护规章制度的补充手段,凡属责任本人,都要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适当的处分或经济赔偿。
二、赔偿范围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粗心大意而造成损失;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失;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设备性能盲目动用仪器设备而造成损失;
(四)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五)其他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三、处理与赔偿的批准权限,五千元以下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批准,五千元以上由设备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若造成重大设备事故或损失者另作专案处理。
四、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其损失价值与赔偿方式按以下计算: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三)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四)一次损失价值在一千元以下者,按其价值的20%-40%以内赔偿;
(五)一次损失价值在一千元至一万元之间者按其价值的15%-35%以内赔偿;
(六)一次损失价值在一万元以上或情节极为严重者,则作专案处理;
(七)仪器设备丢失,从购置日期起计算,十年为基本使用限期,以每年从购置金额递减10%后为赔偿金额,但最低不少于10%。
五、赔偿金额确定后,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赔偿人应根据本人经济情况一次偿还或申请分期偿还。如本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申请缓期偿还或减少一部分赔偿金,但须经所在单位证明情况属实,经校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缓期或减少偿付。
六、赔偿金额,教职工由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除,学生由实验指导老师负责催缴,或由所在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
七、凡将仪器设备擅拿私用或未经批准而私自外借,除追回原仪器设备外,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经济处罚,每外借一天,按设备购置原值的1%收取折旧费。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