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活动产生的收入和各类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
(三)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在建工程,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五)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以及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各种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财务、科研、基建、后勤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宣传部、科技处、计财处、审计处、后勤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档案馆、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 国资委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向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室提出合理建议,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监督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对外投资等事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审议监督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合理配置学校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提出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上报党委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如下:
(一)流动资产:财务处为归口管理部门,一级建账管理,并负责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
(二)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归口管理部门,一级建账管理,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管理。其中:
1.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的二级建账管理;
2.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资产、文物及陈列品、纪念品以及外事活动中赠品的二级建账管理;
3.后勤处:负责室外雕塑、植物类资产的二级建账管理;
4.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除图书、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纪念品、校园雕塑、植物类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的二级建账管理。包含: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装具等。
(三)无形资产:宣传部、科技处、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基建处为归口管理部门,一级建账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宣传部:负责学校校名、校誉、冠名权、商标权、文化标识、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2.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3.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网名、网域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4.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在建工程:基建处为归口管理部门,一级建账管理。房屋交付时,作固定资产入账,提供竣工房屋及构筑物的资产登记资料。
(五)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对外投资的监管单位,一级建账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建账管理,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经营性资产的投资与开发,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规避经营风险,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十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办理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审批手续,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宜;
(三)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数据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配合国资委办公室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购置、使用、占有和接受捐赠的各类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负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申购、论证、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工作;
(四)配合国资办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及资产信息统计报表工作;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及时进行合理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购置计划,按规定经可行性论证后报学校审批。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分别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或申请上级部门的预算,纳入学校预算,并按照学校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高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高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自身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研究后提交党委或校长办公会审批,按规定上报。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 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财务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学校不得将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有偿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证,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法向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条 各单位配置的资产,不论资金来源如何,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或采取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方可报帐。
第三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教育厅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厅报财政厅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产权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
评估: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包括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的,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学校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积极配合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上报结果。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子系统,及时做好资产变动信息记录,加强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本部门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使用的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本单位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要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学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逐步建立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学校总体和各部门以及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充分利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各资产使用和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二)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
(三)不履行单位管理职责,获得的资产不按要求建账建卡;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际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